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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关于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管意见10条“干货”
2015-7-1 23:55 |原作者: 陈炜伟|来自: 新华网| 查看: 1953| 评论: 0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在全社会信息量爆炸式增长的背景下,政府部门该如何拥抱大数据?记者梳理了《意见》中的10条“干货”。

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提高信息服务水平】鼓励政府部门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紧密结合企业需求,整合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根据宏观经济数据、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评估政府服务绩效】综合利用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府面向市场主体开展公共服务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估,或者对具体服务政策和措施进行专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施政和服务的有效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说,在运用大数据对企业服务方面,最紧迫的工作有两方面:一是要尽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代码制度;二是向企业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务,将政府能够掌握的、在政务活动中形成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优良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 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方便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

【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推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

连维良介绍,我们过去更多是以事前审批为主,现在更多的强调事中事后监管。以大数据为支撑的信用建设手段,对于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整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统计调查等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健全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整合网络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数据的管理,加强对大数据相关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 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加大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切实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以及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信息安全。

连维良说,全社会信息量“爆炸式”增长,传统的服务和监管方式已经无法适应要求。要在有限的时间和资源约束条件下,为不同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 服务,提高注册登记效率,综合评估企业信用状况等,必须更多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这有利于提升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降低成本,也有利于方便市场 主体,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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