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要求,推动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推动智能经济发展建设智能社会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总体行动计划》及十大专项行动计划,根据《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结合天津市大数据产业、网信军民融合发展实际,制定如下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 一、政策目标 抢抓信息化和智能科技产业发展、信息技术变革和新军事变革的重大历史机遇,把握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聚焦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等智能科技、网信事业重点领域,加快推动大数据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网信军民融合,壮大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产业,抢占发展制高点,推动天津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统筹利用智能制造财政专项资金等现有专项资金向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产业予以倾斜,支持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及重大项目。采用贷款贴息、补贴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专项支持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创业项目孵化、市场主体培育、创新创业平台打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数据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网信军民融合等方向。综合运用项目扶持、股权投资等方式,探索形成“投贷保奖补”的财政资金投入模式。 (二)加强金融创新支持。统筹发挥海河产业基金、京津冀协同发展投资基金、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产业母基金等现有基金作用,吸引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探索发起设立大数据产业投资基金和网信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产业项目。创新金融扶持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示范和带动作用强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积极推动各类基金对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域进行重点支持,鼓励社会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投向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域。 三、培育壮大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产业 (一)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计划和网信军民融合发展计划。构建大数据发展支撑体系,推动大数据全业态集聚发展。聚焦网信军民融合重点领域和前沿领域,推动网信军民融合发展。集中优势资源突破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核心技术,加快构建自主可控的大数据产业链、价值链和生态系统,加快建立网信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培育先行先试的创新示范载体。对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核心产业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培育一批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试点示范项目,对获批国家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二)大力引进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支持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落户天津,鼓励其在津设立总部、分部或研发中心,或采用收购、控股、合资等方式与我市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开展合作。对引进的综合实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领先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由企业所在区人民政府给予3年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至1000平方米部分的房租减半。 (三)加快培育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推动大数据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网信军民融合,加快培育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对综合实力达到行业领先地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领先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军培育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四)支持中小微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发展壮大。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域倾斜,加大对中小微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扶持力度,推动中小微企业在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域创新发展,支持和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大力推动网信军民融合发展 (一)建立健全网信军民融合发展机制。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领导下,建立健全网信军民融合工作机制,完善军地需求对接、规划衔接、项目联审、督导检查等运行机制。建立与网信军民融合相关项目和事项的“绿色通道”服务模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时限。探索成立天津市网信军民融合政府服务平台,整合分散在各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完善军地协同创新机制、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网信领域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转化,推动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网信军民融合格局,为创建全国网信军民融合示范基地提供重要保障。 (二)支持网信军民融合领域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联合军地有关部门论证实施一批关系全局和长远的网信军民融合重大示范项目。对承担网信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网信军民融合研发项目和网信军用技术转化为民用技术的企业,按研发经费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取得军工资质的网信军民融合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三)推进网信领域军民技术双向转化和设施资源共享。市委网信办每年发布《天津市网信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天津市网信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天津市军地信息基础设施和基础资源共享目录》,强化需求对接,推动优势技术和产品双向转化,引导优势民企参与国防和军队信息化建设,推动军民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军地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互补共用,提高军地现有信息资源利用效益。探索基于网信军民融合的新型研发转化机构创新试点,建设网信军民融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强化网信领域军民两用技术研发、双向转化和资源共享。 五、加快引进培育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人才 (一)加强人才引进。落实《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引进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领域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 (二)加快人才培育。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与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开展校企共建,设立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研发中心和人才实训基地等,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建立大数据学院,设立大数据学科、专业,拓展大数据领域专业课程,培养“大数据+X”的复合型人才。 六、优化对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的服务 在全市建立网信领导干部联系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服务制度。建立服务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台账,责任专人一管到底。落实《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行政审批服务良好环境的十项措施》,清理、规范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办件流程,严格履行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义务。依托“津云·政务云”平台,完善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搭建开放式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分享交流平台,促进交流合作,实现共同发展。依法维护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合法权益。严格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支持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企业利用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形式保护创新成果。 七、加强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发展统筹协调 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委网信办强化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职责,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例会等制度,协调解决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推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工作任务落实。鼓励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支持和促进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努力营造加快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大数据、网信军民融合持续、健康发展。 八、附则 项目申报及评审、资金拨付及管理、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按照《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政策及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