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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数据条例》提请审议批准 涉及个人信息 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 ...
2024-5-29 00:04 |来自: 成都日报| 查看: 951| 评论: 0

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诱导用户过度消费、公共数据依法最大限度开放、支持或引导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昨日,备受关注的《成都市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据了解,条例的实施,将为加快数字成都建设,推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充分的法治保障。

处理个人信息数据应遵循

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

根据条例,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实施无偿共享。公共数据应当依法最大限度向社会开放,重点推进经济、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文化、生态环境、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公共数据安全有序开放。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直接获取。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提出申请使用。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其合法收集、产生、持有的非公共数据依法予以开放。

条例明确,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索要用户数据授权,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个人消费数据和消费偏好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或者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的数据服务规则。

在数据收集整理方面,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在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范围内,可以依法直接收集、委托第三方机构收集,或者协商收集相关公共数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通过公共数据共享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票据类公共数据,可以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依据。

鼓励数据市场培育

差异化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根据条例,鼓励对依法收集、产生、持有的数据进行深度加工和增值使用,引导电信、金融、交通、信用、消费互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数据密集型行业平台和企业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带动发挥数据资源效益。支持市场主体围绕智慧城市、智能制造、节能降碳、绿色建造、新能源等重点领域,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等服务,推进培育行业性、产业化数据商。

条例中提出,鼓励、引导市场主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数据交易,支持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有序发展,指导其提供数据资产、数据合规性、数据质量等第三方评估以及交易撮合、交易代理、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交付等专业服务。

此外,还要完善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融合发展机制,引导市场主体、科研机构等将其依法收集、产生、持有的非公共数据资源接入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支持其将自有数据和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资源整合,融合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推动数据资源融通发展。

在数据开发利用方面,支持、引导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进数据要素价值转化,促进数字经济、数字政务、数字文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建设。各区(市)县应突出区域发展特色与重点,差异化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以数字核心产业、优势产业、前沿技术产业构建数字产业发展体系,并加强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利用数字技术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推动工业、服务业、农业等产业数字化。

数字技术如何支撑优化公共服务?条例中指出,应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建立完善智慧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并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需求,设置必要的替代方案。推进数字无障碍工程建设,支持手机应用程序、智慧终端设施、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面向残疾人和老年人开展适应性数字化改造。

探索建立数据官制度

建立数据专家咨询制度

条例明确,成都各级各部门要探索建立数据官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负责数据资源管理、统建系统实施、应用场景推广、数据安全保障等工作。同时,要建立完善由智库机构、专家学者、企业高管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数据专家咨询制度,为相关战略规划、项目策划、政策研究、重点技术攻关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持。

根据条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数据持有、加工使用、产品经营等权益,依法获取相关收益,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事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自我评估机制,对数据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都都市圈建设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要求,成都加强数据区域合作,探索建立跨区域数据流通应用机制,推进区域间数据共享交换、开发利用、融合发展、协同治理。(记者 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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