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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发展“大数据”战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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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 16: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当着建设法治国家的重任,既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全球“大数据”时代兴起,我国的法治建设和人民法院的发展既面临着种种挑战,也面临着难得的机遇。笔者结合司法统计工作,就人民法院如何建设“大数据”、运用“大数据”等问题,谈几点体会。

 一、“大数据”内涵及其运用

 一般认为,“大数据”是指大小超出传统软硬件采集、储存、管理和分析等能力的数据集合,不仅指代“数字”,还统称一切保存在电脑中的信息,包括文本、声音、视频等。“大数据”的重点不是对数据的传输、收集、储存,而是重在对数据的分析挖掘,并由此获得凭直觉难以发现的有用信息,从而揭示数据隐藏的历史规律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为决策者提供参考。“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意味着一个数据化的世界正在形成,万事万物都可以数据形式展现。数据是对客观世界的记录,当我们对数据赋予背景时,它就成为信息。信息是知识的来源,当从信息提炼出规律的时候,它就变成为知识。

 “大数据”发端于企业界,经典的例子就是,世界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分析消费者购物习惯信息后,成功将啤酒加“尿不湿”捆绑销售。谷歌通过对电脑用户上网检索感冒药信息的挖掘,成功预测流行感冒的爆发。同样在社会治理方面,“大数据”的运用带来意想不到的成效。例如,美国把20多年的犯罪数据和交通事故数据映射到同一张地图上后发现,无论是交通事故和犯罪活动的高发地带,还是频发时段都有高度的重合性,这引发了美国公路安全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联合执勤,通过共同治理数据“黑点”,实现交通事故率和犯罪率双双下降。在国家战略层面上,有的专家认为,未来国家层面的竞争将部分体现为一国拥有数据的规模、活性以及解释、运用的能力,数字主权将成为继边防、海防、空防之后另一个大国博弈空间。2012年3月,美国奥巴马政府宣布“大数据的研究和发展计划”,涉及6个联邦政府部门,承诺投资超过2万亿美元。

 二、人民法院发展“大数据”战略的重要意义

 司法统计通过独特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手段,及对众多个案信息的提取,能够形成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案件信息量。事实上,人民法院早已具备海量数据和大规模数据的基础,但因缺乏有力整合、挖掘和利用,而与“大数据”相差甚远。新中国建立60多年来,全国法院审理近3亿件案件,每一件案件有当事人、年龄、职业、受教育程度、住址、行为、适用程序、适用法律、裁判结果等信息,平均每一件案件至少上百项信息,有的可能几百项信息,全国3500多个法院60多年审判的案件所形成的数据就是海量数据。这些构成所有后续环节工作包括调研、统计分析、咨询、审判管理、司法公开等活动的基础。然而,这些信息往往深埋于各个法院的档案室里没有被开发利用。

 此外,人民法院处理大量的审判执行案件数字信息外,还产生大量的司法政务数字信息、队伍建设数字信息和司法保障数字信息等。在形式上,这些信息不仅包括数字,还包括大量的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在信息的载体上,既包括电脑硬件、网络软件,也包括信息库、信息中心等载体。这些信息就是人民法院的“大数据”,是支撑人民法院发展的宝贵资源。

 抢抓历史机遇,发展人民法院的“大数据”战略,将大规模数据、海量数据转化为“大数据”,一是有利于转变人民法院司法决策、审判管理思维模式,使各级领导“胸怀大局,心中有数”,从以经验性、模糊化管理转变为数字化、精密化、科学化、智能化管理。二是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保证法律适用统一,全国法院案件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让案件信息成为法官办案的参谋助手。三是有利于司法转型,使司法从官僚型、被动型、神秘型向公开、民主、透明、主动型转变,以数据公开、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开,以司法公开促司法公信。四是有利于运用大数定律,加强人民法院实证研究,科学把握司法规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三、人民法院发展“大数据”战略存在的问题

 当前,人民法院发展“大数据”战略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是思想认识上不重视数据。现代社会除了应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外,还要树立数据治国理念,在大数据时代,公共决策最重要的依据将是系统的数据,而不是个人经验和长官意志。深入群众、实地考察的工作方法尽管仍有效,但对作出决策而言,系统采集数据、科学分析的结果更为重要。长期以来,无论是法院领导干部还是广大法官,注重数据研究的意识还有待加强,只管埋头办案不注重数据信息积累和研究,不利于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

 二是司法统计报表系统落后。当前司法统计报表系统属十几年前开发,其间虽经历几次升级,但总体框架、应用功能设计等都非常落后,如汇总一次全国数据就要好几个小时,生成全国分省的每项统计数据都要单独操作,相比当下的信息化应用,现有司法统计软件系统应用效率堪称“蜗牛”;而且,现有报表系统承载的信息数量有限、内容不细,都已无法满足司法统计分析的信息需求,司法统计信息化建设已经严重制约司法统计职能发挥。

 三是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参差不齐。目前,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相对封闭,各系统适用的基础信息标准不统一,由此形成的案件信息、司法统计数据,存在着严重的“信息孤岛”现象。现有系统多属数年前开发,其系统架构、技术应用、部署结构等都远落后于当前信息技术发展水平,应用功能较为落后,在现实中已难以及时满足与司法统计报表系统数据对接的需求,有的已经处于荒废的状态。

 四是数据信息与“大数据”时代要求相差甚远。数据质量不高,当前,全国法院存在纯手工填报、信息表生成报表和网络系统生成报表三种统计模式,这三种统计模式,要么缺乏对基础数据的核实,要么缺乏汇总数据的稽查通报分析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统计报表的质量;数据有限,除少数几个案件信息系统先进省市外,一些有价值的案件信息项缺失,尤其是反映法律实施情况、反映新情况新问题的信息项更是少得可怜;数出多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信息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容易造成数据的不一致,而且不能共享,形成信息孤岛和死数据;数据沉睡,由于缺乏开发利用意识,大量的司法统计数据处于沉睡状态,案件信息来自审判,但案件信息反哺审判工作较差,信息资源浪费严重。

 五是司法统计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多年来,司法统计为人民法院的决策、审判、改革、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新的历史时期,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的特有功能和价值仍未发挥出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司法统计职能在一些地方定位混乱,工作机制运行非常不畅。

 四、人民法院发展“大数据”战略的建议

 一是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首先是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应增强信息化建设的紧迫感,只有思想认识到位,行动才自觉到位。其次,应树立数据意识。有人比喻我们的时代是快速奔跑的列车,技术是发动机,但是驾驭火车仍然要靠司机,即各行各业的领导们掌舵领航。所以,各级领导要先带头树立数据意识,重视数据,尊重数据,改变重定性、轻定量,重观点、轻数据的传统思维模式。

 二是加强司法统计信息职能。现有的司法统计有成熟而相对坚实的信息收集、加工整理的组织、人才和技术基础。但是相对于新时期发展人民法院“大数据”战略的形势相比,职能过于狭窄,组织机构过于单薄,一些制定标准、规范、监督、指导信息活动的职能缺失,对推动人民法院数据信息资讯是有心无力。美国司法部司法统计局有50多人,分为四个行政办公处(研究与公共政策事务处、规划管理与预算处、出版发展与鉴定处、出版与电子发布处)和五个统计业务处(刑事统计增强项目处、犯罪测定的方法与制度支持处、执法、审判与联邦统计处、受害统计处、矫正处),是美国司法案件统计、司法信息标准制定、管理、发布乃至调查研究等方面的唯一机构,是真正的司法信息中心。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统计处有16人,分为公务统计、调查统计及资讯、行政业务三个科,具有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等综合职能。应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将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职能在原有的基础上拓展调查与研究职能,成为人民法院的综合性司法信息管理中心。

 三是加强司法统计信息化建设。司法统计信息产生于案件审判执行的各环节,必须依靠信息化技术手段予以保障。在推进司法统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坚持顶层设计,注重实用性、适应性与创新性、前瞻性相统一,注重基础性与全局性相统一,注重满足当前与适应未来相统一,注重数据有用性和操作便捷性相统一。要舍得打破原来的坛坛罐罐,切实发挥后发优势,要在信息的标准设置、体系构建、数据存储、挖掘分析等方面,始终贯穿实证思维。

 四是尽快建成集中全国法院案件信息和裁判文书的数据中心。在“大数据”战略的要求下,全国法院所有的案件信息和裁判文书必须进行数据集中,以便采取数据仓库、数据挖掘等技术,否则“大数据”应用将成为“空谈”。当前司法统计职能发挥所需的信息范围已远远超出原有报表所承载的信息,而是着眼于全国法院各类案件重要的实体特征、程序适用以及流程走向等所有信息,只有如此,司法统计才能深度利用相关数据分析社会矛盾发展形势、审判工作运行态势,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法治中国建设等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服务。

 五是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推动人民法院的“大数据”战略,加快信息化建设,不仅需要信息技术而且需要信息人才。这种信息人才不是传统的只懂信息技术的人才,而是兼具法律知识、统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应当将培养法律信息技术人才纳入人才培养计划,并与有关部门联合加快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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