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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照明企业控制权之争深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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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6 10: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来,创始人失去公司控制权的新闻颇受公众关注。最近雷士照明与德豪润达之争更是甚嚣尘上。9月2日下午,笔者就公司控制权问题采访了尚伦律师事务公司部主管合伙人吕海波律师,对于此双方展开了一个多小时的深入探讨。

  1、公司控制权的争议与纠纷是由于“公司”的法律和经济特点所造成

  “公司”的基本特点就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在企业早期阶段一般所有权和经营权是一致的,而随着企业的发展以及对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加,各类投资人所持有公司股权的不断增加,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步分离,而因此产生的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也时有发生。

  一般而言,冲突诱因主要分两类:

  一类多发生于企业的增长期,例如俏江南、乐百氏、蒙牛等。在这一阶段,企业的扩张与发展需要引进大量资金,而作为财务投资者进入公司的各类基金等股东重视业绩考量,期望较高回报率,而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业绩增长放缓,这就容易引起投资人股东对实际控制公司运营的创始人或者CEO的不满,进而导致投资人与创始人对于企业发展的走向产生争议,这种情况在国际上也是比较常见的,比如当年苹果公司董事会驱逐了创始人乔布斯。

  另一类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创始人以及投资人商业规则感的缺乏与法制观念的淡薄,在前期引进资金时,协议不够细化,甚至可能抱着侥幸心理,将争议搁置,以至于为日后的冲突埋下伏笔;而也有些投资人或者创始人甚至通过关联交易、违规担保等各种违法违规手段侵占公司资产造成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侵害。这些也是导致股东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

  然而值得玩味的是,有些争执各方在媒体上吵得不可开交,甚至不惜采取抢夺公司证照等暴力手段,但是真正诉诸于法律途径解决争端的案例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双方早期签订的协议不够严密,证据性不足,甚至存在各种“地下条款”“阴阳合同”,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二、中国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法官处理公司纠纷问题的能力以及公正性受到质疑;三、可能涉及到相关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各方不愿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以免造成两败俱伤的境地,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更是如此。
2、投资人与创始人的股权分配和制度安排很重要

  通常,在创业的早期融资阶段,投资人与创始人一般都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关系比较融洽,类似于朋友,有些投资人甚至明确“不熟不投”。为避免以后的纠纷,此时需要做好股权比例安排,就互联网企业而言,创始人一般占股60%-70%,投资人占股20%-30%。另外,主要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的持股比例不要平均分配,主创始人尽量保证“一股独大”,而且其他股东的股份分配也不应太过分散,可以通过“股份代持”“有限合伙持股”等方式在制度上做出进一步的安排,从而保证企业的经营权、控制权掌握在主要创始人的手里,使公司可以按照创始人的商业计划开展业务。另外早期投资人作为公司的小股东,也需要在制度上通过一些投资条款的约定,比如“优先清算权”“防稀释条款”等,来得到合理的保护。

  传统企业的对外融资需要在融资方式与相关协议条款上做出相应的合理安排。对于企业来说,经营模式已经相对完整,只是需要更多资金的注入。这时,投资人与创始人不再如朋友关系那般简单。而且,由于创始人对于公司预期收益过于乐观以及契约精神的缺失,往往会造成与投资人之间的矛盾。

  另外,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于解决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也非常重要。例如: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各种法规都对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意见和要求。完善“三会”制度;制定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制度;股东关联交易的表决权回避等都有效的解决了公司“内部人控制”等有关问题。

  雷士吴长江与王东雷之争,其实是吴长江以事实上的控制权对抗董事会股权层面上的管理权。单就对抗行为而言,从法律角度看它是不太合规的。

  3、投资人相对更加低调

  在出现创始人与投资人之争的情况时,公众往往更加同情创始人,作为投资人也很少公开诉说自己的委屈。这是因为,一方面,投资人有投资失败的心理预期,他们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另一方面,投资人担心自己的声名受损,处事相对低调。更为重要的是,投资人更加专业、有着成熟的项目投资经验,无论是在投资早期还是晚期,他们都有严密的法律文件设计,以确保自己的利益。相比而言,创始人对于条款的在意程度较低。

  4、对于投资人的误读与指责

  对于投资人而言,力图从企业中获取利益是毫无疑问的,这也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对于公司而言融资可能是出于促进企业发展的需要,也可能是出于解除企业困境的需要,这两种不同的境况所造成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后者更易造成企业的控制权之争。企业在融资发展过程中,务必需要考虑时间段问题。因为,投资人对于企业而言,其作用本应是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因此也就有了“对堵协议”的存在。

  对赌协议的本质是,投资人看好的是企业的未来,而非企业的现在,“赌”的也是企业的未来,当然,这未来是建立在现在的基础之上。而对赌结果没有达到投资人预期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整体经济环境不好;二是投资人判断不够准确,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为了减少损失,一般会要求创始人转让一部分股权。这个条款本身是相对公平的,当然具体数额可能有些会比较苛刻一些,创始人在签订对赌条款时,可能会抱着侥幸的心态,只想先把资金引进,其他的暂且搁置,也就接受了有关条款,这也为日后的纷争种下种子。一旦根据协议要求转让股权,创始人从感情和心理上都比较难以接受。这也牵涉到了企业家的契约精神问题。

  另外,创始人对于投资人的指责通常有两点:一是投资人过多参与到企业的运营中,指手画脚而非仅仅担任财务投资者的角色;二是投资人追求短期效益,这将势必影响企业的长期规划和发展。
5、前期规则制定的必要性

  无论对于投资人还是创始人而言,前期规则的制定是十分必要的,这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也是非常有好处的。前期规则是双方所理解的问题的实质体现,这需要彼此的换位思考,协议的制定是双方妥协的结果,而非抗争的产物。对于整个投融资行业而言,前期规则的制定也有利于日后节约时间成本、提高处事效率、促进法制观念的建立。

  尚伦律师事务所代理过许多互联网创业投资项目,相比而言,互联网企业的规则感更强一些,这或许可以归因为出身理工科的IT人士规则感更强,或者这些人常常有过一些大公司的工作经验、对于有关法律问题有一些初步的了解。其他行业的企业规则感相对比较弱,投资人与创始人互相不信任的情况时有发生。传统企业家对公司通常拥有所有权与经营权,一旦创始人身兼二职,同时担任企业股东成员时,心态易发生变化,他更倾向于以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来处事。这就更需要在企业融资时,做好前期规则的制定。

  6、近来企业控制权之争的共同点

  一、从产生争议的企业来看,大部分的融资都是出于解困的原因,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所提出的要求会比较苛刻,甚至还会有“趁人之危”之嫌疑,这为以后企业的控制权之争埋下了导火索。

  二、在控制权之争的实际案例中,双方的指控中有不少违规、违法行为的存在,例如,关联交易等。这些不合规的行为,成为双方争执的催化剂。

  三、创始人的规则感较弱,对于规则制度不够重视,企业家缺乏契约精神。另外就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不合理,譬如,雷士有家族企业的影子,这种企业基因成为控制权争夺的内在原因。

  7、投融资环境越来越好

  TMT行业发展比较迅速,在高科技领域内,投资融资事件频发。对于VC、估值等概念及规则,创始人在逐渐接受与认可。这一方面得益于很多投资人与创始人具有海外背景,更容易接受相关的规则,另一方面还得益于政府的引导与推广,例如对于公司注册资本限制的放宽。总体来看,投融资环境越来越好,新兴行业的发展也必将带动传统行业的发展状况。控制权之争的现象相信会越来越少。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面对控制权之争,在司法体系上需要有进一步的完善,这包括立法的逐步完善,法官能力的提升等等。同时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公司管理体系是解决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基础。尚伦也会在这些方面协助企业做好基础工作防范于未然。正所谓,路漫漫其修远兮。

  以上是访谈内容的几个要点,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更专业的法律知识,欢迎您关注尚伦律师事务所。尚伦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实行团队化的服务模式,专注于为企业提供日常经营所需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我们提供各种专项法律服务产品,就某一专门性法律服务内容,如兼并收购、商务谈判等方面,提供全面的、深层的专项解决方案;我们也为客户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包括日常经营合同的审核、法律问题的咨询、劳动制度的建设等,我们还为客户提供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的代理服务。尚伦公司法律服务的客户类型众多,包括科技研发、产品生产、电子商务、游戏软件、基金、广告媒体、互联网服务、大数据开发应用、网络教育、会展服务等。其中,我们在科技型企业、互联网企业的法律服务方面具有更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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