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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金融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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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16: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数据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并不都意味着机遇或者商业上的无限潜力,在他们能够很好的了解大数据、管理大数据之前,大数据就如同“白雪公主的苹果”,只是看起来很美,实际上还同时意味着巨大的风险。对于像阿里这样已经在大数据服务平台操作上有了成功实践的企业,也必须关注大数据的风险,否则极有可能将到手的市场份额拱手让人。


  1 技术风险


  尽管大数据的产生多半是因为企业发展及数据产生的种类多元化这个“大环境”所致,但是面对这些快速增长的大数据所暴露出的问题还是让企业管理者们不安。


  通常情况下,按照数据被访问频率的高低,可以将这些大数据分为热数据和冷数据,热点数据放在昂贵的介质上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冷数据放在昂贵的介质上面则会导致IT建设成本上升,是一种浪费。所以如何将冷、热数据进行分层存储,既能优化存储系统的性能,又可以有效地降低存储系统的整体拥有成本,实现一举两得是企业的突破方向。在数据备份方面,数据备份可谓“老生常谈”,大家一直在谈数据需要备份,备份是企业最后的保障、最后的一个利器,可以保护企业系统在崩溃或受到损害之后依然有数据可用。2001年的“9.11”事件中,世贸中心中大约2/3企业因为未做数据备份而导致彻底倒闭。无独有偶,2012年6月20日,雅虎日本服务器系统发生故障,导致近5700家企业数据丢失,除了小林制药这样日常进行数据备份的用户可以在几天之内恢复数据外,其他用户的数据绝无恢复的可能,其损失可谓“惨重”。


  2 操作性风险


  (一) 信息安全风险


  随着虚拟网络的迅速发展,在线交易、在线对话、在线互动越来越多,社交网络、智能终端已经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数据量的激增以及社会各个领域对大数据重要性的认识提升,数据安全问题成为我们不得不关注的重要议题。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每个人都实实在在的处于大数据的范围之下,我们既是数据的提供者也是数据的应用者。利用大数据获取商机显然十分重要,但如何防止这些数据被过度滥用、被公开和被不法分子利用,则是大数据分析者们必须思考的新课题。大数据的获取、存储、保持、利用和展示,无一不涉及隐私权问题,隐私保护则成了最大的难题。与隐私权相对的则是信息的利用和共享。我们既不希望大数据的发展损害用户的隐私权,也不希望以保护隐私权为名而妨碍信息的利用和共享,这两者应当兼顾,取得合理的平衡。


  大数据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是数据的拥有者、使用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是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平衡关系。大数据时代强调全社会信息资源的开放分享和开发利用,而个人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但又具有社会经济价值,其信息保护的边界面临调整。


  (二) 数据分析风险


  大数据平台的模式是依托于从前在交易中积累的海量数据进行的对用户的行为习惯、思维方式的总结,进而对其可能发生的行为的一个判断。也就是说大数据分析方法依赖于大数据“过去决定未来”的特点。这一前提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成立的,但如果遇到需要突破性创新的情况就会暴露出弱点。因此,即使是《大数据时代》也不得不承认大数据仍将面临一些局限,特别是:“卓越的才华并不依赖于数据”。


  大数据分析是希望通过网络中虚拟的信息将个人实体化,对每个人从职业、喜好、人脉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解读。例如在电商平台上,对用户进行信用审核后进行贷款,这种数据审核的背后是希望通过数据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通过了解雇佣职工数目估算企业真实营业收入,了解企业的还款能力。在数据封闭的情况下,电商企业不能够接触到平台用户以外的客户群,也难以了解在平台之外用户的数据;经营社交网络的企业,如新浪等占有用户的大量非结构性数据,对于用户的交易数据了解甚少。二者的融合既是解决预测风险的方法,也是大数据服务平台的发展趋势。


  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其着作《大数据的时代》中指出,“数据量的大幅增加会造成结果的不准确,一些错误的数据会混进数据库。”大数据意味着更多的信息,但同时也意味着更多的虚假关系信息,对数据的真实性提出了挑战。斯坦福大学Trevor Hastie教授用“在一堆稻草里面找一根针”来比喻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挖掘,问题是很多稻草长得像针一样,“如何找到一根针”是现在数据挖掘的问题上面临的最大问题。大数据对规律的挖掘上遵循“是什么”的现象关系,而不是遵循“为什么”的因果关系,使得分析思维和逻辑思维显得并不重要。其实不然,对一个社会现象进行客观深刻准确的分析,对事物的理解需要数据,但更需要分析思维,在大数据时代,理论并非不重要,而是变得更加重要。


  没有抽样的拟合,直接面对大数据,将使我们失去对人的了解,对真实规律的追寻,毕竟不是所有的社会事实都像一场流感一样易于预测,况且即便是谷歌被广为赞誉的流感预测案例也被认为存在问题:在与传统的流感监测数据比较之后,根据互联网流感搜索实时更新的Google流感趋势被发现明显高估了流感峰值水平。科学家指出基于搜索有太多的噪音影响了它的精确度,这表明基于社交网络数据挖掘的流感跟踪将不是替代而只能补充传统的流行病监测网络。


  3 法律风险


  大数据金融服务平台中,涉及到数据的采集、处理以及应用,也涉及到拥有大数据的企业跨界金融涉及金融监管的问题。从数据的采集、处理以及应用中,在互联网相关企业,尤其是电商企业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个人信息,而其中所隐含的商业价值逐渐被人们发现和利用。在利益驱使下,越来越多的机构或个人采取种种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加之部分企业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不强,导致近年来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造成此种侵权行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个人信息数据特别是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等行为进行规范,立法散乱,呈零星、分散状态,不成体系,目前主要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进行间接保护。近年来我国加快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和修法进程,如《刑法修正案(七)》、《侵权责任法》、《居民身份证法(修订)》等法律都相继出台,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基本构筑。还有前面所提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进一步强化了以法律形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但这些法律法规仍然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导致缺乏实际操作性,并存在规制范围狭窄、公民举证困难等不足。此外,现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规则在大数据时代下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收集和滥用个人用户信息的主体众多、渠道隐蔽、方式先进,导致被侵害合法权益的个人用户举证难度极大,即使最后举证成功,在请求损害赔偿时也很难证明和评估个人的实际损失。


  另一方面,大数据企业跨界金融,随着政府本着金融创新、加快金融改革的理念对此在态度上表示支持,但是金融监管机构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出来给予规范。而且大数据企业和金融机构从基因上的不同,使得二者的商业规范,运营模式都存在差异,这就要求大数据企业必须在认真学习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的同时,也积极关注政府出台的新的监管措施,对业务进行调整,不踩法律红线,不打法律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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